关于印发《福建工程学院政府采购
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福建工程学院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已经董事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工程学院
福建工程学院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采购及招投标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闽政文〔2005〕332号)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闽财购〔2015〕38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学校所有教学、科研单位、机关部处及直属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政府拨款、各种贷款、学院自有资金、社会各界捐款、纵横向科研经费)和员工代办费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主要)有偿取得货物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视同货物。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不含按招标投标法进行工程招标的基建项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政府采购对象。包括各类专业服务、技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信息服务、运输服务以及维修与维护服务等。
第三条集团采购工作必须依据“公平竞争、公开透明、公正平等、物有所值”原则,属于规定招标范围和金额标准的项目,必须通过招标选择供应商。
第二章 采购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学校政府采购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校院两级”管理体制,资产管理处是全校物资、服务、工程采购管理的职能部门,计划财务处是采购资金管理部门,教务处是教学设备立项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教学设备的询价审核和大型设备采购前的论证,科研处是科研设备立项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科研设备的询价审核和大型设备采购前的论证,董事长办公室是综合协调部门,后勤管理处是各类后勤服务保障(含修缮装修工程)立项管理部门,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是信息发布平台技术部门和现代教育技术立项管理部门,监审处是监督部门。
第五条集团政府采购实行校院两级招标采购体制,招标的项目范围和金额标准按照《福建工程学院采购目录》(见附件)执行。
第六条集团成立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的采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董事长办公室、监审处、计划财务处、后勤管理处、科研处、教务处、资产管理处的负责人。
集团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及决策机构,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管理全校政府采购工作;
(二)负责制定集团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并提交董事长办公会议审议;
(三)负责审定资产管理处编制集团政府采购工作流程;
(四)负责10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不含单一来源)的审批,10万元及以上采购项目采用单一来源的审批;
(五)负责单台或批量预算金额300万元及以上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的审批;
(六)审议合同范本,审议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审批补充合同;
(七)负责审定资产管理处编制的《福建工程学院采购目录》;
(八)负责研究决定学校采购招标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集团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校资产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资产管理处负责人担任。
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执行集团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
(二)负责集团采购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的草拟和实施;
(三)负责每年修订《福建工程学院采购目录》;
(四)负责招标代理机构入围比选工作;
(五)负责集团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校采购招标工作组(简称校招标工作组,下同),负责相应项目的采购工作。校招标工作组由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和申请采购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工作组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牵头,具体事务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落实,仪器设备的技术参数由使用部门负责把关。
校招标工作组职责:
(一)负责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10万元及以上项目和所有计算机设备、基础软件、办公设备、家具的采购工作;
(二)审定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300万元以下的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招标文件,选择并委托采购代理机构;
(三)初审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300万元以上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选择推荐采购代理机构,提交集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四)审核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2万元及以上的采购合同;
(五)指导、检查各二级单位采购工作小组的工作。
第九条 公司应成立采购工作小组。学院采购工作小组由学院领导、专业教师、实验管理员、资产管理员、具体采购项目负责人和经办人等人员组成。学院采购工作小组成员名单由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确定并向集团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报备。
二级单位采购工作小组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的二级单位自行采购目录内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下(复印纸批量采购预算金额1万元以下)项目的采购工作;
(二)负责办理本单位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制定、校内招标开标、评标与定标、采购合同签订、验收及合同履行管理以及合同价款的支付申请工作;
(三)负责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10万元及以上(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中的一般设备为1万元及以上)项目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审定;
(四)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本单位相关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档案管理。
第十条 采购量大的机关部门、教辅单位,如后勤管理处、教务处、图书馆、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等依照上述规定成立相应的部门采购工作小组。
第三章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学校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学校集中采购”和“二级单位自行采购”。
第十二条 政府集中采购与部门集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部门集中采购是指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委托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或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登记过的社会代理机构实施采购。
第十三条 学校集中采购。指由学校自行组织(校内招标采购)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的,采购项目在学校自行采购目录内的采购行为。学校自行采购项目必须是按省政策规定属于单位分散采购或目录内金额起点以下的采购项目。学校自行采购目录由资产管理处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编制。
第十四条 二级单位自行采购。指采购项目在二级单位自行采购目录内的,由二级单位自行组织的采购活动,或者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而提出,并经学校批准的由各单位自行组织的采购活动。二级单位自行采购目录由资产管理处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负责编制。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方式
(一)政府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网上竞价、跟单采购、批量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等。学校采购方式还有校内招标、直接采购。常用招标方式如下:
1.公开招标: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
3.网上竞价:指通过网上竞价平台发布采购信息、接受供应商报价、网上竞标、公布采购结果的采购方式。采购目录中规定的只能由省采购中心执行网上竞价的项目由省采购中心进行网上竞价;金额较小、规格型号较为常见的采购项目也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竞价。
4.校内招标:指学校采购单位、编制招标采购文件,在学校信息公开网或资产管理处网站上发布公告,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5.直接采购:指采购主体自己直接向物品供应单位进行采购的方式,一般为属二级单位自行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单笔采购金额在2万元(不含)以下。对于单笔采购金额在2万元(含)至5万元(不含)且需求紧迫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经党政联席会议审议,资产处审核同意后方可直接选定供货单位进行采购。
(二)采购方式选择。政府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政府采购。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政府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集团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向省财政厅申请批准。
不足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可以根据项目的性质和特点,选择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需经校招标工作组同意后,申报省财政厅审核。
第四章 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第十六条属《政府或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或部门集中采购,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申请手续或实施。
第十七条 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的组织方式
(一)政府集中采购。《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的由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
(二)部门集中采购。《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由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委托经省财政厅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负责。
第十八条 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的采购方式
(一)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含)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含)的,主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符合条件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或非招标采购方式。
(二)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1.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2.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4.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三)符合以下条件的实行网上竞价采购
1.部分一般通用办公设备及材料。采购《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通用项目中的一般设备(包括摄影、摄像机、计算机、投影仪、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以及复印纸、打印纸,一次性采购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20万元(不含)以下的,实行网上竞价采购;
2.公务车辆。经控购批准品牌型号的实行网上竞价;经控购未批准品牌型号的实行公开招标。
(四)符合以下条件的实行低价跟单采购
1.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公开招标数额标准50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采购项目及本省的服务项目(不含空调)。
2.跟单采购参照价格及要求:
以福建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fjzfcg.gov.cn)公布的30个日历日(指从报分管领导审批之日起的前30日)(省内产品扩大到6个月)内相同产品(相同品牌、相同型号、相同技术参数,下同)的采购中标、成交价下调5个百分点作为跟单采购最高参照价,各采购单位可按不高于此参照价的价格向能提供相同产品的任何供应商询价后直接采购,在同时满足规定条件的情况下,视同政府采购。
(五)集中采购目录内规定必须用批量集中采购的采购项目(如空调)实行批量集中采购。
(六)集中采购目录内规定必须用定点采购的采购项目(如车辆维修、保养、保险服务、机动车加油)实行定点采购。
(七)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不含邀请招标、网上竞价、跟单采购、批量集中采购)的采购单位,须出具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校招标工作组审核后,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申请报批。
第五章 学校集中采购
第十九条属学校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含目录外采购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学校集中采购。学校集中采购项目主要采用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采购预算金额20万元以内项目,也可以由学校自行组织招标,学校集中采购由校招标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学校集中采购的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采购。采购预算金额20万(含)以上项目,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由资产管理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采购。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采购的,具备规定条件的,申购单位可向资产处提出申请,经校招标工作组或学校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采用下列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二)竞争性谈判采购。属《学校集中采购目录》内和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的分散采购的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由资产管理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三)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属《学校集中采购目录》内和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的分散采购的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由资产管理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四)询价采购。属《学校集中采购目录》内和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的分散采购的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由资产管理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1.具有标准价格或价格弹性不大的单项或批量采购的现货;
2.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货物;
3.集团认定的其他情形。如艺术设计作品(包括室外构筑物)、树木花卉等项目。
询价采购的结果要经校招标工作组确认。
(五)单一来源采购。属《学校集中采购目录》内和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的分散采购的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由资产管理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1.采购标的来源单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2.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从原供应商添购原合同金额10%以内的;
3.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4.属于原采购项目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当拟使用单一来源采购时,申请单位要组织专家论证,并提交所在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向资产管理处提交论证报告和会议纪要(应充分描述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理由)。校招标工作组严格审核通过后,提交学校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批。
(六)网上竞价。属《学校集中采购目录》内和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的分散采购的采购项目,一次性采购预算额度在15万元以下(不含)的,可采用网上竞价采购方式,由资产管理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七)低价跟单采购。属《学校集中采购目录》内和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的分散采购的采购项目,符合低价跟单采购条件的可采用低价跟单采购方式。
(八)校内招标。属《学校集中采购目录》内和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的分散采购的采购项目,需紧急采购的,一次性采购预算额度在10万元以上的经集团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实行校内招标采购方式,即比照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采购、网上竞价等采购方式并在学校公开网站上公布招标信息而进行的采购活动。
校内招标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标结果公示发布媒体为:校务公开网和资产管理处网站,公开招标文件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个日历天,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采购招标文件公告时间不得少于5个日历天。开标过程要指派专人做好评标会议记录和纪要,参加人员在纪要上签字确认,校内开标结果公示不少于3个日历天。
第二十一条集团集中采购的工作程序
(一) 采购申请。计划内的采购项目,申请人在确定资金来源和充分调查询价基础上,确定采购需求,填写《集中采购申请表》,逐栏填写相关信息,包括采购计划、货物清单、2个以上参考品牌的主要技术参数,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申购还应提交《福建工程学院购置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采购项目申请人将经有关部门或校领导审批签署意见后的《集中采购申请表》及购前论证审批等相关资料提交资产管理处办理采购申请。对于国家规定的社会集团控购商品,申购部门还须提交上级有关部门的批件。
申购部门在填写申购表时,不得指定采购品牌(协议定点采购方式除外)和供货商,不得以某一品牌的特定技术指标作为采购的唯一重要参数。
计划外的采购项目,要先申请追加采购计划,采购计划批准后方可进入采购工作流程。
(二)申请审核。资产管理处按照相关规定选择合适的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须经集团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报请省主管部门审批。
申购表审批权限:
1. 一次性采购预算金额在学校重大事项限额标准以下的,由相关经费项目负责人审批(用课题经费申购的按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办理审批手续)。
2. 一次性采购预算金额在学校重大事项限额标准以上(含限额标准)的,经费项目负责人审核后,必须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并按学校重大事项议事规则有关规定履行学校领导集体决策程序,经校领导集体研究审议通过后执行。
(三)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招标代理机构的委托,由校招标工作组从校内(已公开比选入围)的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库中随机产生招标代理机构。
(四)编制招标文件。学校自行组织的招标采购,由资产处编制招标文件;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招标采购,由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后,送至资产处审核。
(五)确认招标文件。资产处对招标文件审核后,送采购项目申请人审核确认签字。审核中有疑问时,由资产管理处负责沟通与协调。招标文件经采购单位负责人(或科研项目负责人)签字和盖公章后报资产管理处审核,报分管董事长审批后予以挂标。
预算金额在300万以上的大型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还须报送董事长审批。
(六)开标、评标、定标。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招标信息公告和开标、评标、中标结果公示等各环节工作。
校内招标,由学校招标工作组组织开标,资产管理处负责具体事务性工作,采用综合评标法的项目,在学校招标工作组成员单位推荐人选中按随机抽取办法产生评委进行评标,其他项目由集团招标工作组成员单位及采购单位派人进行评标;校外招标,由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依规组织开标、评标,资产管理处、采购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须派人参加,资产管理处负责沟通协调。
采购招标评审结束后,资产管理处将评审报告和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书副本等相关材料交采购负责人(或经办人)。评审结果经公示无疑议后,授予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通知书。
(七)签订合同。采购单位经办人凭中标通知书和招投标文件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审批表由采购经办人填写,经费负责人审核签字并盖二级单位公章后,报资产管理处按规定程序审核后盖“福建工程学院采购合同专用章”。
(八)验收入库。购买货物、服务、工程须办理验收,验收工作按照福建工程学院相关的验收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物资到货后,采购单位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境外采购要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达到固定资产入帐条件的采购项目需进行固定资产登记。
(九)办理付款。采购单位必须在保证资金安全、货真价实的前提下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做好货款支付工作,不得无故拖延。设备采购完成后,应及时办理请款报账手续,报账时须向计划财务处提供相关采购申请表、采购合同、全额发票、购物清单和验收入库单等相关票据,经计划财务处审核后予以付款。
(十)档案归档。资产管理处负责保存采购项目的档案资料,包括采购申请表、购前论证审批报告、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谈判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会议纪要、采购合同、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六章 二级单位自行采购
第二十二条 对属二级单位自行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条件可实行自行采购:
1. 一次性采购预算额度在2万元以下的零星采购;
2. 一次性采购预算额度在2万元以上的且已申报过采购计划的。
第二十三条二级单位自行采购的采购方式
(一)一次性采购预算额度在2万元以下项目(二级单位自行采购目录内),经费一支笔审批后,采购经办人可直接采购。优先到大卖场采购或大型购物网站采购。 可不填写申购表。
(二)一次性采购预算额度在2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所在单位的招标工作小组负责按公开的竞争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主要采用网上竞价和校内招标采购方式。项目的相关信息应在学校信息公开网站和资产管理处网站上公开。实行询价采购要提供单位党政联席会议会议记要,学院未成立采购项目组的,不得组织学院招标采购或询价采购。
第二十四条二级单位采购工作小组招标采购工作程序
(一)申请采购。计划内的一次性采购预算金额在2万元(含)以上、10万元(不含)以下的采购项目,申请人在确定资金来源和充分调查询价基础上,确定采购需求,逐栏填写《自行采购申请表》相关信息,包括采购计划、货物清单、2个以上参考品牌的主要技术参数,拟采用的采购方式等,由其经费负责人审批。
计划外的采购项目,要先申请追加采购计划,采购计划批准后方可进入采购工作流程。
(二)审核申请。一次性采购预算金额在2万元(含)以上、10万元(不含)以下的采购项目,二级单位采购工作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须报送资产管理处审核。
(三)实施采购。由二级单位采购工作小组组织校内招标或议标,采购信息要在学校信息公开网站和资产管理处网站上公示,小组2/3以上成员到会才能开标。也可委托招标公司采用网上竞价等方式采购。
(四)签订合同。采购合同由采购经办人根据学校合同范本,与中标人草拟合同,由经费负责人审核签字并盖学院公章后,报资产管理处审核备案,盖“福建工程学院采购合同专用章”。在提交合同进行审核时,应附上采购工作小组会议纪要和相关佐证材料。
(五)验收入库。验收工作按照福建工程学院相关的验收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物资到货后,各单位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达到固定资产入帐条件的采购项目须进行固定资产登记,达到低值品入帐条件的采购项目须进行低值品资产登记,大宗物资也要进仓入帐。
(六)办理付款。采购单位必须在保证资金安全、货真价实的前提下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做好货款支付工作,不得无故拖延。设备采购完成后,应及时办理请款报账手续,报账时须向计划财务处提供相关采购申请表、采购合同、全额发票、购物清单和验收入库单等相关票据,经财务部门审核后予以付款。
(七)档案归档。学院指定专人负责保存采购项目的档案资料,包括采购申请表、购前论证审批报告、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谈判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会议记录纪要、采购合同、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档案整理要做到材料齐全、完整、准确、系统、及时。档案移交时,要编制移交目录一式两份,交接双方清点签名盖章后方可移交。
第七章 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
第二十五条 采购预算编制
(一) 各单位应于每年9月底前,向资产管理处申报下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填报预算时应按照《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福建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购置费预算标准》执行。
(二)资产管理处负责汇总全校的采购预算,报计划财务处审核并转报省财政厅审批。资产管理处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年度采购预算实施预算管理。
(三)年度采购预算是各单位编制学期采购计划的依据,未在预算范围内的采购计划资产管理处将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采购计划编制
(一)各单位应按学期集中编制采购计划,提高采购项目的计划性,做好同类采购品目的年度采购预算和定期归集。尽可能压缩采购批次,提高采购效率。采购计划应列明设备型号、规格、单价、数量、金额及主要参数。
(二)各单位学期采购计划应由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提交资产管理处。
(三)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除外。
(四)在执行采购过程中,购置计划若有重大修改,需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五)凡属政府部门规定的安全监督类或有特殊管制要求的物资购置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申请购置能耗大的行政设施、设备采购计划,必须经后勤管理处审核同意后报送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八章 进口产品采购管理
第二十七条采购单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等有关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省级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其中采购进口机电产品且属于必须进行国际招标范围的,在采购活动开始前也应当办理进口产品核准。
进口设备需做好进口论证及审批。5万元(含)以上进口设备的论证及审批由学院委托资产管理处代办,专家论证费由采购项目单位支付。
进口免税采购项目由资产管理处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包括确定外贸代理机构、批文、报关与免税、商检等)。若有特殊情况,经报资产管理处认定同意后,外贸代理机构可由采购单位自行选定。采购单位须做好配合工作。
采购进口设备一般不预留进口环节的税费,采购单位若要进口非免税的设备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经分管校领导审批,资产管理处方可受理。
第九章 采购合同
第二十八条 合同签订职责及总体要求
(一)资产管理处是学校授权管理政府采购合同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学校集中采购合同的审查、签订,各采购单位负责与供应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并监督合同的履行。
(二)学校单项采购金额达2万元(含)以上时,必须与供应方签订商务合同与技术协议。
(三)采购单位根据中标通知书,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与中标人及时订立书面采购合同。所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四)校招标工作组应订立统一的合同格式范本,重要条款变更需经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董事长办公室等会签,并征求学校法律顾问的意见,提交校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五)在履行采购合同过程中,采购单位如需追加或减少与合同标的相同物资设备时,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必须在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以内。
(六)采购合同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签订。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或者逾期签订采购合同的,按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合同签订审批
(一)集中采购合同的签订,采购单位根据合同范本草拟合同,合同中有关技术性方面的要求由申购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核,按下列程序报批:
1.合同金额3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授权委托资产管理处签署;
2.合同金额300万元以下的,由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学校法律顾问和董事长办公室等部门会签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签署;
3.合同金额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报董事长审批后签署。
(二) 二级单位自行采购合同签订。 采购单位根据合同范本草拟好合同,由采购单位负责审批,需盖学校采购专用章的合同报资产管理处审核、盖章。
1.合同金额2万元以下的,由采购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核后,到资产管理处加盖学校采购合同专用章;
2.合同金额30万元以下的,报资产管理处审核,加盖学校采购合同专用章;
第十章 付款方式与履约保证金
第三十条采购合同必须明确付款方式、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具体规定如下:
(一)国产设备付款方式:最终验收合格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100%的合同款,采购国产设备原则不支付预付款,确需要预付货款的须经采购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审议、计划财务处审核后提请分管董事长审批。预付款达到或超过50%的要提供全额发票。
(二)进口不免税设备付款方式:参照国产设备付款方式。
(三)进口免税设备付款方式:
1.通过受学校和中标单位共同委托的外贸代理公司付款,以开具信用证(L/C)和货到后电汇(后T/T)两种方式支付。原则上在采购合同生效并取得该项目进口免税批文后,开立L/C(即期不可撤消银行信用证,银行信用证条款中含:货物到达福州口岸后凭发货运保单据付90%的合同款,余款10%待全部货物验收合格之日起正常运行三个月后付清)。总金额10万元以下的货物,货款也可以一次付清,以L/C或后T/T方式支付。
2.集团付款给外贸代理公司按下列规定:
(1)进口三方协议签定后即支付20%合同款;
(2)货物到达福州口岸后凭发货运保单据付80%合同款。
(四)服务类项目付款方式: 技术类服务项目(不含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合同生效后,可预付合同款的30%;最终验收合格后的1个月内,支付剩余70%的合同款。物业管理、绿化养护等服务类项目,费用不预付,按月考核支付。
(五)材料、低值易耗品付款方式:付款提货或验收合格后付全款。
(六)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按下列规定:
1. 设备项目:中标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不收取履约保证金及质量保证金;中标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签订合同前,中标公司需缴纳中标总价的5%履约保证金,该履约保证金在设备验收合格后转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在设备验收合格1年(进口免税设备为3个月)后,按以银行转账方式无息退还给中标公司。
2. 服务类项目:中标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不收取履约保证金及质量保证金;中标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签订合同前,中标公司需缴纳中标总价的10%履约保证金,该履约保证金在项目验收合格后转为质量保证金;项目验收合格1年后,中标公司完整履行采购合同,无合同条款所规定的未了事件,并由使用部门确认无质量问题后,则以银行转账方式无息退还给中标公司。物业服务等服务类项目可不收取履约保证金及质量保证金。
第十一章 代理机构的选择
第三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选择
(一)按照合法、合规、专业化的原则比选代理机构,主要包括资格合法性、代理能力、专业水平、业务质量、内控制度、诚信信誉、收费合理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通过公开方式确定若干个省级招标代理机构作为学校设备采购日常委托代理机构备选单位。
(二)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采购项目,由校招标工作组,从校内的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库中随机产生招标代理机构。
(三)校招标工作组对委托代理招标实行信用一票否决制。每年对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考核,采购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也可通过现场监督、征求供应商意见等途径,适时收集委托代理机构信用资料,实行动态管理。对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撤消其委托代理资格;造成学校损失的,将依法追究委托代理机构的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委托进口代理机构选择
(一)学校政府采购招投标领导小组定期对外贸代理公司的资质、业绩、效率、实力等进行综合评审,确定若干个外贸代理公司作为学校日常委托的外贸代理公司备选单位。
(二)对需要委托外贸代理公司办理的进口货物,采购单位根据采购项目特点,从经评审确定的外贸代理公司备选单位中指定其中一家作为代理机构报资产管理处,没有指定的由资产管理处负责指定,并按照采购合同办理委托。
(三)外贸代理公司在采购资金安全上,需要向学校提供书面承诺并写入外贸代理协议以确保采购单位采购资金的安全。
第三十三条代理机构考核。学校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对委托代理招标或代理进口机构的考核实行信用一票否决制。采购项目实行委托代理招标或代理进口后,采购单位、监察处和资产管理处等相关职能部门也可通过现场监督、征求供应商意见等途径对委托招标或进口代理机构进行考核,适时收集委托代理机构信用资料,动态管理。对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撤消其委托代理资格;造成学校损失的,学校有权依法追究委托代理机构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监督检查和采购工作纪律
第三十四条 学校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要认真履行《政府采购法》赋予的职责,建立稳定、顺畅的沟通机制,主动配合,形成合力,加强对省级政府集中采购、学校集中采购及各二级单位自行采购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和广大教职工有权对学校采购过程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监审处负责对各级采购工作进行监察、监督,计划财务处负责各级采购工作资金开支的审核。上述部门对采购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并加以纠正。
第三十六条 各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实行省级政府集中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集中采购,也不得将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或协议定点采购的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或协议定点采购。
第三十七条 学校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它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三十八条 所有参加采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1.不准接受供应商提供的消费和馈赠;
2.不准到供应商处报销应由个人开支的费用;
3.不准向供应商泄露有关货物和服务采购招标、议标、竞价的内部信息;
4.与供应商主要负责人有亲属关系时应予以回避。
第三十九条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供应商质疑与投诉、采购单位投诉及采购档案管理等具体操作,按现行或省采购办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
施工工程、安装工程、装修工程、修缮工程、拆除工程等不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采购。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事项,按国家及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原学校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董事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附:《福建工程学院采购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