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团委,平潭综合实验区青工委,省直机关团工委,省教育团工委,各直属高校团委,各直属企业团委,福建金融团工委,九省市区驻闽团工委,各福建驻外团工委:
为进一步夯实我省团属网络新媒体阵地,经研究决定,现将《福建共青团新媒体平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共青团福建省委办公室
2017年11月10日
福建共青团新媒体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规范全省共青团新媒体平台的的运行管理,促进我省共青团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发挥新媒体在引领青年的作用,营造良好的网络舆论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新媒体平台,是指以我省各级团委、内设部门、下属企事业单位和协会建设、认证并作为其信息发布的新媒体平台,包括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APP移动客户端等。
第三条新媒体平台建设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团属新媒体平台是共青团及下属组织面向社会、广大青年发布信息,通过互动,实现组织青年、引导青年、服务青年的多功能信息平台。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禁止任何个人以共青团及所属各单位、部门、协会的名义开通各类新媒体平台。
第六条团省委宣传部是团属新媒体平台归口部门,其职责是研究制定管理办法,统一管理、协调统筹、整体规划,监督检查与考评全省团属新媒体运营状况等。
第七条各级团委及其内设部门、团属企事业单位、协会开通新媒体,必须明确主管领导、后台管理人员,报本级团委主要负责同志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开通新媒体后,应及时申请认证。
第八条我省团属新媒体平台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团省委官方微博、微信和其他新媒体平台,由团省委宣传部直接管理。基层各团委新媒体平台由本级团委负责建设和管理,本级团委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新媒体建设和管理第一责任人。各级团委下属企事业单位、协会的新媒体平台,按照隶属关系,由各级团委归口管理。
第三章运营机制
第九条新媒体平台上所发布的信息,形式上可以丰富多样,但内容必须主流、正面、积极、健康,鼓励发布有思想觉悟,有政治高度的内容,引导广大青年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十条 建立新媒体平台注册备案机制。各级团委及下属组织开通微博、微信公众号,必须及时登陆“共青团中央”APP备案授权,并填报运营人员信息。如因工作需要,发生人员变更,应及时登陆系统进行修改。未经备案的新媒体平台,发生违法违规情况,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建立新媒体内容发布审查机制。新媒体平台建设管理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对所发布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严格执行“先审后发”制度,严禁发布不实、虚假和错误信息,不得擅自发布非权威来源的时政类信息。发布权威来源的时政类信息应原文转载并标注来源。严禁用单位新媒体平台发布纯属个人的信息。
第十二条建立新媒体内容发布联动机制。在涉及全国、全省、本地区重大宣传活动时,各新媒体平台须紧密配合各级党委宣传部和上级团委宣传部,发挥本平台特色,形成良好的宣传矩阵效应。在涉及突发事件危机应对时,各新媒体平台须按照同级党委和上级团委的统一部署、统一口径发布信息。
第十三条建立不良信息处置机制。新媒体平台对已发布的不当信息要及时处理。如平台出现损害国家、社会、本级组织声誉等不良信息,须第一时间处置,并及时向同级党委宣传部和上级团委宣传部报告。对于工作力量不足,不能及时更新信息内容的平台,要及时、主动予以归并或关闭。
第十四条建立保密管理责任制。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管理相关规定,严禁发布涉密信息。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掌握新媒体账号及口令的管理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可擅自泄露新媒体密码,不得随意添加网页链接,不得未经授权发布广告、招聘等商业信息。
第十六条 所有新媒体管理员必须接受网络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自觉删除新媒体平台上各类有害信息;有义务向本级团委宣传工作负责人报告本平台出现的有害信息和违纪行为。
第十七条如若发现新媒体登录口令被恶意篡改,应第一时间上报单位主要领导和网络主管部门,并立即通过安全邮箱和密保问题寻回账号,或直接向相关网络公司申诉取回账号。对期间所发布的信息进行清理,做出解释与辟谣。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因违反本规定,发布有害信息,造成严重政治后果的,按照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有关要求追究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置。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